台中市徵信社公會-搶提款卡僅64元 不算搶奪
TVBS– 2014-12-19 miami發佈
搶奪提款卡卻因卡片裡只有64元,所以不算搶,高分院審理後認為不構成搶奪罪、改判強制罪。這樣的判決不只法界台中市徵信社公會傻眼,民眾聽了覺得不合理,搶走別人的東西,動機就是不對,這跟裡頭剩多少有什麼關係,公然搶走不屬於自己的提款卡,怎麼會因為戶頭裡錢太少,就不算搶。
案件就發生台中,一名有竊盜前科的羅姓男子出獄後在公園裡,搶走身障男子手中的郵局提款卡,被害人報警也順利逮到嫌犯從他身上搜出提款卡,一審地院依搶奪罪判8個月徒刑,但羅姓男子上訴,辯稱不是搶走,而是對方要他收下幫他存點錢,台中高院審理法官認為,裏頭只有64元,羅姓嫌犯也沒逼問對方密碼,不構成搶奪罪。
民眾:「不應該因為錢多錢少,然後決定到底,是不是偷竊還是搶。」審理法官在台中市徵信社公會判決書裡頭指出,刑法搶奪罪,是意圖為自己或別人,不法所有、公然掠取財務,但羅姓嫌犯拿走的提款卡金額極少,有沒有不法意圖、這有疑問,所以改判罪行較輕的強制罪,而刑期也從8個月、變成拘役20天,判決引發爭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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