精神不濟離婚 男上訴遭判婚姻仍存在
一名A姓男子和妻子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後,A男卻以精神狀況不佳為由,表明自己並沒有清楚看到離婚證人有見證彼此有離婚意願,來訴請離婚無效,法院審理時,認為其確實講的很有道理,因此准許其請求,判定彼此間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,而A妻不服氣,致使其再次上訴。
據徵信結果指出, A妻拿著A男以及兩位見證人已經簽章的離婚協議書,帶著他到戶政事務所簽字離婚,當時他的精神狀況並不大好,但妻子在旁邊軟硬兼施,造就他迫於無奈完成離婚登記,不過兩位見證人則為妻子的親友,均未親自向他確認有離婚的真意,致使他認為那天的離婚登記應屬無效,便到法院上訴確認婚姻關係仍存在。
法院審理時,A妻表示丈夫已經取得兒子的監護權,也同意要離婚,他是在去年七月份的時候,將兩位見證人已經簽章的離婚協議書交給丈夫簽章,兩天後,一起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,與丈夫確實有意離婚,且有兩位見證人見證。不過,法官再詢問了見證人後,發現到其根本不清楚A男是否有離婚意願,致使法官認為此不符合兩願離婚條件,判定離婚無效,全案仍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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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我國民法所規定的兩願離婚規定,離婚證人的存在,是為了要證明彼此間是否有離婚的意願,假設有一方並沒有想要離婚的意願,那麼兩人就不得適用兩願離婚所規定的方式離婚,然而,離婚證人要是沒有確定兩人有離婚的意願,日後若是離婚的雙方,有一方突然反悔,是得以依法提出告訴,要求法院確認彼此間的婚姻仍存在著,進而讓兩人先前的辦理離婚手續一筆勾消,也就是兩人的婚姻仍舊存在著。
因此,離婚證人在兩願離婚的程序上,是一個很重要的關鍵,其不僅可以證明兩人是否有確實地離婚,也能夠於日後保障自己的權益,萬一當初是在您不願意的情況下離婚,您也得以藉由離婚證人來證明自己當時確實沒有離婚意願,而讓法官去審理,判定兩人的婚姻關係仍存在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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